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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晶品特装 股票代码:688084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 1 号 5 号楼 60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特别提示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晶品特装”、“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情形,从而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19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为 7,565.9066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745.875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23.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0.9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02 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60.9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80.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光电侦察设备和军用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035.42 万元、28,454.40 万元、42,203.22 万元和 4,519.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7,368.70 万元、5,890.07 万元、6,050.58万元和-989.1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6,798.93万元、5,226.23 万元、5,721.15 万元和-1,404.16 万元。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增长趋势。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 13,748.82 万元,增幅为 48.3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60.51 万元,增幅为 2.73%。公司 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幅小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当期首次实现销售的手持光电侦察设备-G003 产品毛利率较低所致。2022 年 1-6 月,由于公司在执行订单排爆机器人-R901(合同金额 14,264.60 万元)受新冠疫情影响延期至 我国军工产品研制、采购执行严格的计划制度,军方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制定未来五年装备采购总体计划,通常表现为五年计划的第一年订单下发份额较少的特点。军方客户按照装备采购总体计划并基于各年度装备采购需求确定年度采购计划,通常表现为相对稳定的分解到各年逐步实施或相对集中于某些年度集中采购的特点。具体到公司军品而言,公司军用机器人和光电侦察设备中的无人机光电吊舱类产品属于相对复杂的型号装备,其年度采购稳定性一般高于复杂程度、系统性相对较弱的光电侦察设备中的单兵光电侦察设备类产品。单兵光电侦察设备类产品呈现多品种、小批次的特性,军方客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后可能会进行集中式采购,因此后续订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因此,公司军品业务订单主要受军方装备采购总体计划和年度采购需求影响,若装备采购总体计划减少或年度采购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波动甚至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流失或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军工装备研发与制造,通过自主研发具备了复杂系统总体研制能力,以总体单位身份研发的多款型号产品成功列装一线部队。公司主要客户为军方客户或军工集团,基于装备分批逐步列装的节奏及对装备通用性和一致性要求,已定型列装的产品在规划采购周期内一般不会变更供应商,且后续改进升级型号采购通常优先与原总装单位和配套单位合作,因此具有一定的路径锁定特性。但行业内具备一定研发实力的其他企业在客户的新型号招投标过程中仍与发行人存在竞争,若竞争对手加大无人化、信息化武器装备的研制力度并获得客户认可,可能导致客户选用其他竞争对手产品或公司的竞争优势缩小,存在客户流失或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 (三)军品审价风险 根据《军品定价议价规则》(以下简称“议价规则”)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采购方式,军品议价分为激励约束议价、竞争议价、征询议价等三种。其中激励约束议价主要用于采购单一来源的军品,竞争议价是指订购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军品价格,征询议价是指订购方通过市场询价和评审等方式确定军品价格。根据议价规则,竞争议价、征询议价方式确定军品价格的,订购方不再组织审价;激励约束议价将在采购任务完成或批量生产一定时期后开展成本审核工作,此类情形涉及军品审价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军品合同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议价方式属于竞争议价,根据议价规则规定无需进行审价。公司签订的军品合同中,定价方式分为暂定价和确定价两种。由于议价规则实施时间较晚,公司无法准确获知以暂定价签订的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合同中约定为暂定价的业务仍然存在审价可能性。报告期内,公司以暂定价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7,174.16 万元、13,801.97 万元、果上述产品开展最终价格审定且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批复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将导致公司未来收入、利润及毛利率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四)技术与产品研发风险 发行人是研发驱动型公司,一直专注于光电侦察设备及军用机器人的研发和产品设计,核心技术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公司所属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无人化、信息化领域属于国防装备大力发展的前沿领域。近年来公司实现经营规模大幅增长,为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公司仍需保持较大的研发投入并持续升级和迭代技术与产品。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继续保持充足的研发投入来满足技术持续创新、升级迭代的需要,或公司技术及产品不能保持现有领先地位或新项目研发失败,将导致盈利降低甚至亏损,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合同违约风险同金额合计约 3.10 亿元。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手持光电侦察设备-G003 的显示屏无法完成进口,发行人无法按期完成手持光电侦察设备-G003 的生产和交付,导致发行人因合同违约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3,722.40 万元的事项。上述违约事项虽然对公司未来业务开展没有实质性影响,但使本次产品销售数量减少 40%、销售金额减少 14,956.88 万元(收入减少包含销售数量减少金额、进口屏替换为国产屏减少金额及违约金金额)。 公司产品终端用户主要为军方客户,其对产品交付时间节点具有严格的要求和计划性。未来,如果发行人因新冠疫情、国际贸易环境或其他因素导致销售或采购合同违约,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产生如下不利影响:第一,因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或者中标名次下调导致销售收入金额减少,从而影响经营业绩;第二,如果未来军方客户在招标项目中加大合同违约事项的扣分比例或其他限制,则合同违约事项可能会对获取新订单产生一定影响。 (六)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流运输造成了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本土疫情依然呈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军工行业内各大厂商的采购计划、生产计划比往年增加了不确定性。尤其是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军工集团和直接军方采购部门,多为疫情防控要求较高或军事化管理区域,在疫情期间管控更加严格。2021年 10 月公司所在地北京昌平区疫情出现反复,导致部分客户无法按计划组织合同签订或验收交付;2022 年 3 月上海等多地疫情出现反复,部分供应商生产经营受到限制,导致公司无法按计划采购原材料从而影响产品生产。因此,若新冠肺炎疫情未来不能持续有效控制或出现反复甚至爆发,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133 号《关于同意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30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7,565.9066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745.8759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晶品特装”,证券代码为“68808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晶品特装 (四)股票扩位简称:晶品特装 (五)股票代码:688084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65.9066 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45.8759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20.0307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长江保荐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76.00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4.0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9.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44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81,241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46.14 亿元,公司 2020 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概况公司名称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JingPinTeZhu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5,665.9066 万元法定代表人 陈 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9 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 1 号 5 号楼 603 室 机器人、无人机整机及配套设备、超宽带雷达、图像融合与信号处 理装置、便携式光电侦察设备、综合光电平台、通讯器材、电子信 息系统、电子对抗设备、模拟仿真系统、光机电产品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玩具制造;维修通用设备;软件开发;经营范围 销售民用航空器、通讯器材、消防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 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产品设计;委托 加工;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电侦察设备和军用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多 个型号系列的无人机光电吊舱、手持光电侦察设备、夜视多功能眼主营业务 镜、手持穿墙雷达、排爆机器人、多用途机器人、便携式侦察机器 人等所属行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邮编 102200电话号码 010-80110918传真号码 010-80110918互联网地址 www.jp-tz.com电子邮箱 jptz_ir@163.com 部门: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负责人:刘 鹏者关系的部门 电话:010-8011091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陈波系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军融汇智出资比例为 32.49%、军融创鑫出资比例为 19.90%、军融创富出资比例为 30.48%。根据三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陈波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在发行人享有的表决权等权益,陈波通过军融汇智间接控制发行人 33.49%的股份,通过军融创鑫间接控制发行人 21.74%的股份,通过军融创富间接控制发行人 13.27%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68.50%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基本情况如下: 陈 波先生:董事长、总经理,1976 年 3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 51022819760312****,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程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担任南京理工大学北京装备研究院特聘专家。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二〇八所弹药研究室项目组长,2004 年月任二〇八所科研处副处长,2007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二〇八所科研处处长,专家,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先后担任华信宇航、华信智航执行董事,2016年 9 月至今先后担任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军融汇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2月至 2020 年 10 月担任晶品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南通晶品执行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担任晶品特装董事长、总经理。 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系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军融汇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年9月21日 认缴出资额 100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0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11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11室 主营业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军融汇智为发行人员工、外部顾问持股平台,不从事具体业务 关系 军融汇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军融汇智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项目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 3,339.77 3,341.07净资产 2,058.30 2,059.70净利润 -1.41 0.57注:上述数据经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企业名称 天津军融创鑫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年9月8日 认缴出资额 95.458万元 实缴出资额 95.458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02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02室 主营业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军融创鑫为发行人员工、外部顾问、财务投资人持股平台,不从事 关系 具体业务 军融创鑫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立德共创智能机 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95.458 100.00 军融创鑫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项目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 1,511.18 1,511.36净资产 1,235.24 1,235.42净利润 -0.18 -0.01注:上述数据经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企业名称 天津军融创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年9月12日 认缴出资额 100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0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03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D03室 主营业务 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军融创富为发行人员工、外部顾问、财务投资人持股平台,不从事 关系 具体业务 军融创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军融创富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项目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总资产 1,203.00 1,203.11项目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万元)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万元)净资产 1,038.44 1,038.55净利润 -0.11 -0.26注:上述数据经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最近两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持股比例合计为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年。公司董事名单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日期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名单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起止日期 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表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认定了 14 名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无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序 在公司任职职 在持股企业出 间接持有公司 间接持有公司 姓名 持股企业号 务 资比例(%) 股份数(股) 股权比例(%)序 在公司任职职 在持股企业出 间接持有公司 间接持有公司 姓名 持股企业号 务 资比例(%) 股份数(股) 股权比例(%) 波 理 军融创鑫 19.90 军融创富 30.48 董事、副总经 军融汇智 21.06 王小 兵 军融创鑫 1.57 总监 王 董事、生产总 进 监 军融汇智 0.50 董事、副总经 刘 鹏 书 军融创富 2.22 董事、副总经 吴 琳 总监 涂 董事、销售总 余 监 邢敬 监事、研发三 华 部总监 王景 监事会主席、 文 技术总监 王钟 旭 王进 军融汇智 1.60 勇 军融创富 1.29 副总经理、人 力资源总监、 余 灵 表、九州帷幄 总经理 陈 猛 陈孙 研发二部结构 炬 设计主管 军融汇智 0.30 冯波 九州帷幄执行 涛 董事 军融创富 2.00 施福 研发二部研发 明 主管 伊春 研发三部硬件 艳 工程师 叶依 研发二部软件 顺 主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者发生诉讼纠纷的情况。 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一)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 为促进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持续激励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优秀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外部投资人提名的监事)和聘请的外部顾问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起来,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年至 2019 年,公司对上述人员实施了股权激励。 公司每年对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公司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董事会及股东会在每年年末对年度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进行确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股权激励份额。 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以下简称“三个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对象为与发行人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和发行人聘请的顾问,股权激励对象通过三个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1)通过三个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 ①股权激励前平台人员出资情况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 100.00 100.00 ②股权激励情况的方式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合伙人 性质 授予出资额 授予出资额 授予出资额 兼职情况 员工序号 合伙人 性质 授予出资额 授予出资额 授予出资额 兼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军融汇智持有公司 1,897.303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8%。 ①股权激励前平台人员出资情况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 100.00 100.00 ②股权激励情况的方式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合伙人 性质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兼职情况 员工 北京立德共 创智能机器 人科技有限 公司注 1:周海余原为公司员工,2017 年获得激励股权,2018 年离职后自愿退股。注 2:梁建宏原为公司技术顾问,2017 年获得激励股权,因未完成顾问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2019 年退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军融创鑫持有公司 1,231.8966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6.28%。 ①股权激励前平台人员出资情况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 100.00 100.00 ②股权激励情况的方式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合伙人 性质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兼职情况 员工 地区及投融 资顾问序号 合伙人 性质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予出资额 兼职情况注 1:梁建宏原为公司技术顾问,2017 年获得激励股权,因未完成顾问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2019 年退股。注 2:奚卫宁原为公司员工,2017 年获得激励股权,2018 年离职后自愿退股,于 2018 年、注 3:樊贺阳原为公司员工,2017 年获得激励股权,2018 年离职后自愿退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军融创富持有公司 751.782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9.94%。 (2)对自然人田勇的股权激励 田勇于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期间担任公司监事,2020 年 10 月之后不再在公司任职。田勇于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的融资顾问(外部顾问)。郭珍果分别将持有的晶品有限的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大鸿资产,军融汇智将持有的晶品有限的部分出资额转让给融杰上景,大鸿资产和融杰上景为田勇向上述转让方介绍的投资机构。2017 年 2 月,上述股权转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2017 年 2 月晶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军融创富、军融汇智分别低价向田勇转让 0.997%、0.565%的股权(上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均未实缴)作为对田勇的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对价为 6.55 元/(未实缴)注册资本,田勇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 450 万元。公司按照股权转让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股份支付,2017 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699.57 万元。 三个持股平台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出资份额转让、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等事项作出了约定。三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进行出资额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转让完成后的全体合伙人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三个持股平台的历次转让已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登记。经交易双方确认,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报告期内,三个持股平台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发行人、军融创富、军融汇智和田勇确认,田勇获得的股权为发行人对田勇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关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完成了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外部顾问的股权激励,共涉及 30 名自然人及 1 名法人。发行人通过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了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公司凝聚力,有利于公司研发团队、管理团队的稳定。发行人通过股权激励,提高了外部顾问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外部顾问为公司投融资、研发战略制定、研发项目开展、产品市场拓展提供专业意见。权激励,授予的股权以授予同期或相近期间的外部投资者入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发行人按照授予对象的入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及 2018 年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3 年,故针对员工的股份支付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2019 年 12 月合伙协议中取消了服务期的相关条款后于该月一次性加速确认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剩余股份支付费用;针对外部顾问的股份支付,由于其不受服务期条款限制,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在授予当期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期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38,274.10 5,745.68 7,516.44 股份支付费用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及净利润。 发行人完成对员工及外部顾问的股权激励后,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仍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波仍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三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陈波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在晶品特装享有的表决权,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经完成股权激励,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二)拟执行或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将要实施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三)股权激励股份锁定期 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和军融创富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自然人田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665.906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1,9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1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565.9066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 股东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上市之日起) (%) (%)一、限售流通股 军融汇智 18,973,030.00 33.49 18,973,030.00 25.08 36 个月 军融创鑫 12,318,966.00 21.74 12,318,966.00 16.28 36 个月 军融创富 7,517,820.00 13.27 7,517,820.00 9.94 36 个月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 股东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上市之日起) (%) (%) 北京华控 3,370,556.00 5.95 3,370,556.00 4.45 12 个月 中深新创 1,758,551.00 3.10 1,758,551.00 2.32 12 个月 郭珍果 1,717,230.00 3.03 1,717,230.00 2.27 12 个月 李凡 1,172,367.00 2.07 1,172,367.00 1.55 12 个月 海南锦成 1,172,367.00 2.07 1,172,367.00 1.55 12 个月 前海中船 944,318.00 1.67 944,318.00 1.25 19 个月 中发助力 906,545.00 1.60 906,545.00 1.20 19 个月 融杰上景 892,910.00 1.58 892,910.00 1.18 12 个月 诸暨闻名 879,263.00 1.55 879,263.00 1.16 12 个月 南通浦昱 879,263.00 1.55 879,263.00 1.16 12 个月 大鸿资产 824,320.00 1.45 824,320.00 1.09 12 个月 上海浦旻 739,742.00 1.31 739,742.00 0.98 12 个月 田勇 686,720.00 1.21 686,720.00 0.91 12 个月 南通高新 586,184.00 1.03 586,184.00 0.77 12 个月 中武智联 586,184.00 1.03 586,184.00 0.77 12 个月长三角产投 439,638.00 0.78 439,638.00 0.58 12 个月 江苏疌泉 293,092.00 0.52 293,092.00 0.39 12 个月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 - - 760,000.00 1.00 24 个月 有限公司网下摇号抽签 - - 781,241.00 1.03 6 个月 限售股份 小计 56,659,066.00 100.00 58,200,307.00 76.9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17,458,759.00 23.08 - 合计 56,659,066.00 100.00 75,659,066.00 100.00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日起) 合计 49,851,750.00 65.89 -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长江证 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76.00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4.00%,初始战略配 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9.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 主体为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15,862.00 万元,依据《承销指引》,“发行规模为长江创新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 76.00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4.00%,获配股数对应金额 46,344,800.00 元。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90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60.9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80.64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6 元(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1.66(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58,620,000.0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839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7,276,861.41 元。 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币 1,048,276,861.41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9,134.31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大华验字[2022]000839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不含增值税) 费用合计 9,134.31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6,727.69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1,539 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7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239,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81327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016,197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22,803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001,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001,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2,803 股。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报告审计或审阅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838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707 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全年业绩预计信息 根据发行人初步测算,2022 年度,营业收入预计约为 3.50 亿元至 4.25 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17.07%至 0.70%,净利润预计约为 5,200.00 万元至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上述 2022 年业绩情况系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国内多地疫情出现反复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外,公司经营情况总体正常;公司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昌 份有限公司 平支行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 浦发银行北京昌平支 份有限公司 行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 兴业银行北京玲珑路 份有限公司 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联系电话: 021-61118978传真号码: 021-61118973保荐代表人: 张文海、吴娟联系人: 张文海联系方式: 021-61118978 二、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一)张文海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文海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英力股份(300956)IPO、天秦装备(300922)IPO、北摩高科(002985)IPO、新兴装备(002933)IPO、三达膜(688101)IPO 等项目。张文海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吴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吴娟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曾主持或者参与的项目有: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吴娟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承诺: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除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构成一致行动人外,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期间内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晶品特装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承诺:未直接持有晶品特装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接持有的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晶品特装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格不低于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晶品特装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波、王小兵、王进、刘鹏、吴琳、涂余、王进勇、余灵承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层面不存在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减持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晶品特装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锁定的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不超过晶品特装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上市前股份。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晶品特装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任公司监事的股东王景文、邢敬华、王钟旭承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层面不存在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晶品特装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锁定的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不超过晶品特装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晶品特装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五)未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东陈猛、陈孙炬、冯波涛、施福明、伊春艳、叶依顺承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在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层面不存在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合伙人一致行动。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晶品特装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华控承诺: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时(且减持时本企业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且减持时本企业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七)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发助力、前海中船承诺: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其他机构股东中深新创、海南锦成、融杰上景、诸暨闻名、南通浦昱、大鸿资产、上海浦旻、南通高新、中武智联、长三角产投、江苏疌泉承诺: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中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上市前股份。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九)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田勇、郭珍果、李凡承诺:变动而未告知晶品特装的情形;本人所持有晶品特装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晶品特装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晶品特装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晶品特装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晶品特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晶品特装股票。在持有晶品特装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晶品特装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晶品特装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晶品特装,则晶品特装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晶品特装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以下顺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触发后,按照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前述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预案公告时点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回购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合法拥有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为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5)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实施授权等其他事项由公司审议回购方案的股东大会最终确定。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本企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企业用于增持股份之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高于其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4)本企业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1)控股股东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时,届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承担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5)上述承诺对公司上市 3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确认的 3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为限)归公司所有。 (四)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或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之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企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被认定为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按照已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回购或购回义务。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晶品特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晶品特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873 号、大华审字[2021]001136 号、大华审字[2022]0016476 号、大华审字[2022]0018385 号、大华验字[2020]000454 号、大华验字[2020]000642 号、大华验字[2021]000485 号、大华核字[2021]0010386 号、大华核字[2021]0010497 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5 号、大华核字[2021]0011656号 、 大 华 核 字 [2021]0011657 号 、 大 华 核 字 [2021]0011658 号 、 大 华 核 字[2021]0011928 号、大华核字[2021]0011988 号、大华核字[2022]0012968、大华核字[2022]0012969、大华核字[2022]0011693、大华特字[2021]005144 号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实施周期,产能释放及收益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一)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将此作为公司业务增长的重要动力。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的科研和技术平台,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作出的承诺:对晶品特装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晶品特装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晶品特装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晶品特装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式损害晶品特装利益;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行权条件与晶品特装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晶品特装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品特装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晶品特装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与任何与晶品特装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晶品特装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晶品特装,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晶品特装,以确保晶品特装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晶品特装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在晶品特装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晶品特装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晶品特装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晶品特装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从事与晶品特装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申请强制本人/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晶品特装及晶品特装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晶品特装所有。特装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期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 九、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对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实际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晶品特装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且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晶品特装资金的情形。策,确保晶品特装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晶品特装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款项等各种方式占用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挪用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晶品特装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晶品特装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晶品特装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晶品特装其他股东和晶品特装利益不受损害;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晶品特装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晶品特装及晶品特装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晶品特装将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晶品特装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及时赔偿晶品特装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晶品特装有权在暂扣薪酬/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晶品特装的承诺: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公司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装股东大会审议;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控股股东军融汇智、军融创鑫、军融创富、实际控制人陈波的承诺: 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企业/本人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的具体原因;并提交晶品特装股东大会审议;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晶品特装直接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若本企业/本人在按前述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首先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本人在晶品特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原因;并提交晶品特装股东大会审议;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晶品特装直接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晶品特装或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若本人在按前述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首先用于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通过晶品特装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 十一、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4、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已经相关主体签署确认,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Copyright © 2015-2022 全球消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20009784号-11 联系邮箱:85 18 07 48 3@qq.com